美路赴美必看之三美国公民出生地原则

      美国公民出生地原则(Birthright citizenship in the United States)指凡在美国领土和领地(包括波多黎各、关岛、美属维尔京群岛、北马里亚纳群岛等)出生的人都能自动成为美国公民。

      美国在确立公民身份时除了“出生地原则”(jus soli)之外,也有“血缘原则”(jus sanguinis)。比如,按照联邦法律,如果夫妇两人均为美国公民而且至少其中一人之前在美国居住过,那么他们的海外子女一出生既获得美国公民身份。针对其它情况,比如海外夫妇只有一方是美国公民或者美国公民在海外非婚生子,联邦政府制定了不同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子女一出生既为美国公民。

      出生在美国的人以及虽然生在海外但因父母是美国人而在出生时即获得公民身份的人,都被视为“自然出生”(natural born)的美国公民。也有人把“自然出生”狭义地理解为在美国出生。美国宪法规定,只有自然出生的合众国公民才能担任美国总统和副总统。

      除了“自然出生”的公民外,美国还有“归化”(naturalized)公民。外国人移民美国,符合一定要求,获得批准并宣誓入籍后,便成为归化公民。他们拥有和自然出生的美国公民一样的权利和义务,但是不能担任正副总统。

      美国以出生地定国籍的做法承袭于英国普通法,并于1868年明文写入宪法第14修正案。在第14修正案之前,美国最高法院曾在1857年判决说,从非洲贩运到美国的黑奴后代,即使出生在美国也不具备美国公民权利。后世历史和法律学者普遍认为,这项裁决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最恶劣的判例之一。国会在内战结束后的“重建时期”通过的宪法第14修正案推翻了这项判决。

      第14修正案第一款规定:任何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并受其管辖者,均为合众国及所居住州公民。(All persons born or naturalized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 are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of the State wherein they reside. )

      出生地原则在19世纪末排华运动期间又遇到一次考验。一对台山夫妇在美国旧金山生下的儿子黄金德(Wong Kim Ark)1894年乘船返回中国探亲,这位餐馆厨师在1895年飘洋过海返回美国时被海关官员拘留。美国官员说,黄金德虽然出生在美国,但他的父母是中国皇帝子民,因此他也是中国公民,根据当时的排华法案,不得入境美国。这起官司打到美国最高法院。1898年,大法官们以6对2票裁决说,黄金德出生在美国,而且他不是外交官或外国占领军子女,受美国管辖,因此,按照宪法第14修正案,他是美国公民。

      “合众国对黄金德案”(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k)的裁决巩固了出生地原则,外国父母在美国并受美国管辖时所生子女自动成为美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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